地方官系統
在中國帝國歷史的大部分時間裡,正義是由縣令(县令,xiànlìng)來執行的——這些官員是其管轄區內唯一的法律權威。縣令同時擔任法官、檢察官、偵探和管理者。這裡沒有權力分立、沒有陪審團,也沒有辯護律師。
這聽起來像是專制的食譜,有時確實是。但是這個系統有一些防範措施,以防止最糟糕的濫用。縣令通常被分配到遠離他們家鄉省份的縣(以防止地方關係腐蝕他們的判斷)。他們的任期是有限的。而且,他們的決定可以上訴到高級法院。
法家的基礎
中國法律受到法家(法家,fǎjiā)影響很大,這是一種在戰國時期(公元前475-221年)興起的哲學。法家人物,特別是商鞅和韓非,主張人性自私,只有嚴格的法律與嚴厲的懲罰才能維持社會秩序。
秦朝(公元前221-206年)以令人恐懼的徹底性實施法家原則。懲罰包括刺青、割鼻、斷足、閹割和各種方式的死刑。集體懲罰意味著犯罪者的家庭也可能因其罪行受到懲罰。
秦朝在十五年後崩潰,部分原因是其法律系統過於嚴酷。隨後的王朝適度調整了法家的做法——但從未完全拋棄。儒家仁慈與法家嚴厲之間的緊張關係貫穿了中國法律的整個歷史。
五刑
傳統的中國刑法承認五種標準懲罰(五刑,wǔxíng):
1. 輕竹刑(笞,chī)——10到50下 2. 重竹刑(杖,zhàng)——60到100下 3. 苦役(徒,tú)——1到3年的強迫勞動 4. 流放(流,liú)——放逐到偏遠地區 5. 死刑(死,sǐ)——通過絞殺或斬首
這套系統是漸進的——每種罪行都有特定的懲罰,且根據情況懲罰可以減輕或加重。這種比例性被視為系統的一種美德。
自白要求
中國法律要求在定罪之前必須有自白。這聽起來像是對被告的保護,但實際上意味著縣令使用酷刑逼迫自白。邏輯是圓形的:因為需要自白,所以酷刑是合理的;因為系統要求確定性,所以需要自白。
最常見的酷刑方法是用竹條抽打嫌疑人的腿。也有更嚴厲的方法,但官方不鼓勵——然而“官方不鼓勵”和“從未使用”是兩回事。
遺產
中國法律歷史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塑造了今天持續存在的法律和正義觀念。法律作為治理工具而非對治理的制約、自白在正義中的核心地位,以及懲罰應該是可見和典範的觀念——這些思想在中國法律傳統中根深蒂固。
理解這些根源有助於解釋現代中國法律系統中令西方觀察者感到困惑的方面。這個系統並非隨意,而是具有歷史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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